1、項目具體情況:本項目于2018年10月20日在《遼寧日報》刊登了資產處置公告,公告本項目債權本金30870萬元。截止2018年12月20日止,該債權總額為93064.39萬元,其中本金余額30870萬元,逾期利息(含罰息)21282.59萬元,復利3818.76萬元,違約金37093.04萬元(由于可能存在的計算誤差或其他原因,受讓方實際接收的貸款債權金額與《債權轉讓協議》載明的金額可能不完全一致;受讓方受讓貸款債權后向債務人或關聯責任人主張并獲得司法支持的利息可能與我方掛牌公示的利息數額不完全一致,受讓方主張權利應以最終獲得司法支持的為準)。 2、本項目最終成交價格以轉讓方和受讓方簽訂的《債權轉讓協議》為準,但不得低于掛牌價格。 3、貸款債權系不良資產,存在著部分或全部不能回收的風險特性以及清收的困難性。 4、貸款債權項下的責任主體可能存在破產、被吊銷、被撤銷、注銷、解散、關閉、歇業、停業、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體存續性瑕疵的情形。 5、擬處置債權已申請強制執行且處于執行中止狀態,存在執行異議或抵押權無效或無法受償的可能。存在主債權喪失訴訟時效、不能訴訟的風險,保證擔保超出訴訟時效,免除承擔保證責任的風險。 6、該債權項下的抵押物可能存在已滅失、已出租、損毀、指向不明,或可能存在欠繳各種稅費,存在在先查封或抵押給第三人等在先權利,不能辦理權屬變更手續,不能實際占有,或查封無效,或無法執行的風險。 7、未訴部分貸款債權可能存在全部或部分敗訴,涉訴部分債權可能存在不能變更執行主體、相關執行費用未付等情形,涉訴貸款債權可能在交割前已訴訟終結、執行終結或破產終結。 8、貸款債權事實上可能已經全部或部分滅失。 9、貸款債權證明文件可能存在缺失(不限于原件)、內容沖突等相關情形; 10、受讓方受讓貸款債權后,對該貸款債權在交割日后的利息或罰息、復利及違約金的請求權,受讓方可能無法繼續享有或得不到司法部門支持認可。 11、受讓方受讓貸款債權后,可能無法享有甲方所享有的國家法律政策規定的各項優惠條件和特殊保護,包括但不限于稅收和訴訟方面的優惠和特殊保護。 12、債務企業可能存在職工遺留問題無法解決,債權可能存在破產受償為零的風險。 13、轉讓方對上述瑕疵或風險不發表任何判斷性結論,由受讓方自行作出判斷,轉讓方不承擔任何責任; 14、債權轉讓后債權雙方需在《遼寧日報》刊登債權轉讓暨債務催收聯合公告,履行通知債務人、保證人義務,相關費用需由買受人自行承擔。 15、意向受讓方被確認受讓資格并且交納保證金后,即視為其已經完成對本項目的全部盡職調查、查閱轉讓方提供的所有資料,并依據該等內容以其獨立判斷決定自愿接受全部產權轉讓公告及重大事項披露之內容。受讓方自愿承擔由上述風險造成的一切損失以及不能獲得相應預期利益的后果。受讓方承諾不因上述瑕疵或風險而要求甲方賠償、回購或承擔任何責任。 16.付款方式可采用一次性付款方式或分期付款方式。若分期付款則首付款不低于受讓價款的30%,且首付款必須于2018年12月28日前支付,尾款必須在2019年3月31日前一次性交付。受讓方還要交付自2019年1月1日至尾款付清日期間按年利率7%計算(一年按365天計算)的資金占用費。受讓方任何一期款項違約,轉讓方除扣收保證金及前期已支付款項以外,還有權選擇解除協議,或者要求受讓方繼續履行,對于逾期款項,每逾期一日,按照未付款項的萬分之五向轉讓方支付違約金。如受讓方違約且轉讓方解除協議后將本債權再行轉讓的,買受人除應當支付本次掛牌轉讓中分公司、買受人雙方應當支付的傭金,還應當補足再行轉讓價款低于本次轉讓價款的差額。在全部款項付清之前,不對該債權進行交割。交割前,轉讓方仍有權自行維護該債權。在全部款項付清之前,不對該債權進行交割。交割前,轉讓方仍有權自行維護該債權。 17、意向受讓方應在被確定為受讓方后的2個工作日內與轉讓方簽訂《債權轉讓協議》。 18、本項目受讓登記手續、競價均須在遼寧金融資產交易中心辦理。 19、在簽訂《債權轉讓協議》后,受讓方應按照合同約定,將除保證金外的剩余價款支付至轉讓方指定賬戶。 20、意向受讓方須自行咨詢專業人士、相關方并在對此項目做盡職調查(或到交易所查閱相關資料)的基礎上自行判斷決定是否受讓標的,并自行承擔由此產生的全部責任及后果。 21、擬處置債權已申請強制執行,本次轉讓時,該債權項下訴訟相關權利一并轉讓,執行費等費用由買受人承擔。如欠繳訴訟執行等費用由買受人承擔。 22、本次擬處置債權資產所涉及的監管相關權利是由轉讓方與債務人和監管銀行協商取得的,在債務人及相關方配合下方能行使。受讓方受讓貸款債權后需自行與債務人等相關方協商監管權利。受讓方自行承擔無法行使監管相關權利的風險,轉讓方不承擔相關責任。受讓方受讓貸款債權后,轉讓方撤回監管董事、監管人員及撤銷監管人員的預留印鑒。 |